发新贴回复
返回列表1

查看:545     * 贴子主题:即墨扩大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!时间、范围是…

靓妹:东风01



积分:1200
注册:2021-03-16
沟通:
Post By:2024/12/1 9:42:27
[img]/tp/2024/1201/0942129773.jpg[/img]
 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,有效防治环境污染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》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和《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》,经区政府研究,决定在有关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,现通告如下:

一、禁止燃放区域

天山一路与墨水河交汇处(即墨城阳界)沿天山一路(向北)---淮涉河二路(向西)---青荣城际铁路线(向北)---营王路(向东)---墨城路(向北)---营上路(向东)---204国道(向北)---祥泉一路(向东)---云水一路(向北)---沿祥泉二路(向东直线延伸)---龙青高速(向南)---即墨城阳界形成的闭合区域。

滨海公路与尼姑山路(在建)交汇处沿尼姑山路(向东)---凤凰山路(向南)---鳌山名苑北围墙(向东)---鳌山名苑东围墙(向南)---鳌山名苑南围墙(向西)---凤凰山路(向南)---问海路(向西)---滨海公路(向北)---滨海公路与尼姑山路(在建)交汇处形成的闭合区域。

以上区域以道路外边缘路沿石为基准,河流以中线为基准。

二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场所

(一)机关办公场所;

(二)文物保护单位;

(三)机场、车站、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;

(四)医疗机构、学校、幼儿园、老年人休养场所;

(五)建筑物的楼顶、阳台、楼梯、走廊、窗口;

(六)林地、绿地等重点防火区;

(七)易燃易爆物品生产、储存单位;

(八)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、基地;

(九)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;

(十)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。

三、特定条件禁止销售、燃放烟花爆竹

(一)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、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;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、场所之外,不得销售或者燃放拉炮、摔炮、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。

(二)空气重污染期间(黄色、橙色和红色预警),全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,禁放时段以公告预警信息为准。

(三)全区区域内,因重大公共节日、庆典需要举办大型焰火活动的,承办者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,经批准后在指定时间、地点燃放。

四、举报奖励

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,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、城市管理、应急管理、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。举报经查证属实的,公安部门按照《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报奖励办法》对举报人给予奖励。

五、责任追究

(一)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、场所燃放烟花爆竹,或者在禁放区以外燃放拉炮、摔炮、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《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》,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;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,处五百元罚款。

(二)对违法制作、销售、运输、携带、邮寄烟花爆竹,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予以处罚。

(三)违反《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》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造成他人人身伤害、财产损失的,应当依法赔偿。

本通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。原《即墨区人民政府关于在有关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》(即政发〔2020〕12号)废止。

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

2024年11月27日
帅哥:商城小民



积分:12849
注册:2014-04-29
沟通:
Post By:2024/12/1 12:54:25
表示同意!
<<上一主题|下一主题>>
返回列表1
Powered by ShuzirenCms © 2003-2024 Shuziren.Com ,All rights reserved.
Processed in 0.00302 second(s)